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28号
案号
(2017)鄂0302执19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十堰市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董超共同拖欠原告十堰法眼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服务费1360000元,被告十堰市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董超自愿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十堰法眼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460000元,若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十堰法眼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40元,由被告十堰市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372元。 上述调解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有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时间
2017-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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