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富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3********6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1号 |
案号 |
(2020)粤1323执恢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富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原告周奕威支付赔偿款59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37元,由被告张富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