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满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5********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02民初1236号
案号
(2020)冀0702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口泰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息合计66830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家口龙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满兴、被告蔚县银翔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志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口泰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4元,由被告张家口泰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泰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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