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6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27233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2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金来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金来支付律师代理费83,200元、保险费12,729元;三、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景兰与刘晶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成林、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景兰与刘晶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金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津0116执213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21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