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8059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4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郁建国、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49万元以及自2018年9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郁建国、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85000元;三、原告芜湖公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郁建国、王丹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上海市万航渡路623弄47号2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3.5元,由被告郁建国、王丹丹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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