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2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民初6161号 |
案号 |
(2020)湘01执1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艳慧百货店(经营者易涛)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5595235号、第1748888号、第3200644号和第3883120号、第50191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艳慧百货店(经营者易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三、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艳慧百货店(经营者易涛)负担475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