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6327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2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阿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志勇连带偿还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营资金47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阿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约金15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阿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600元,由天津市阿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邹志勇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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