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1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351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7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丹丹、于国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贷款本金889894.62元,以及截止2018年12月7日的利息8117.58元、罚息79.61元,共计898091.81元;二、被告赵丹丹、于国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支付以本息合计89801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标准(基准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赵丹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天1289号和畅园4-1401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9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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