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江海区盛辉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5087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9967】。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辉物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97859.57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其中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7479.22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辉物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34438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三、被告赵长成、陈小媚、江门市炜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0298元,减半交纳5149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共8919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赵长成、陈小媚、江门市炜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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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长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4753673453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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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江海区兴南路6幢首层1-2轴(自编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