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6029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3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邢娜、王涛、天津东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89578.75元,利息4028.73元、罚息及复利53874.61元,共计1347482.09元,以及自2017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上述偿付款额,如到期不履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将被告王涛设定抵押的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昱发园1-2-101号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所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欠款本息。所得价款超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邢娜、王涛、天津东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继续连带清偿;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927元,减半收取846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娜、王涛、天津东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18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