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仲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3********1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3民初680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3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炜旗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 493 388.67元及复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息为256 189.52元、复利为8 159.03元,后段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对被告许仲敏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暮云镇高云村、西湖村格兰小镇56栋1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 368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承担1 918元;被告湖南炜旗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仲敏承担36 450元(此款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已预交,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支付36 450元予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2-27
发布时间
2018-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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