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03民初224号
案号
(2017)皖120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连军、李朝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子涛借款本金328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於家好、戴正红、梅成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市四通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6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子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4元,减半收取4192元,由被告朱连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3-13
发布时间
2017-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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