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8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5240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恢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江、毛文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阿二、翁琴琴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息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金佳2016年3月3日所付人民币20000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周剑杰、金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4820元,由被告周江、毛文莲、周剑杰、金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7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