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3********3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4民初1254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建华偿还原告张金福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7年11月5日起按年息20%计算,200000元自2018年3月27日起月息15%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王艳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