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4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1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天竺代为偿还的房屋贷款214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1695元,共计4070元,由原告马天竺负担275元,被告杨晓东负担37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