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伟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2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4131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3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谷伟芳、杨登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透支款本金41,023.65元、手续费6030元及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以每期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二、若被告谷伟芳、杨登君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谷伟芳抵押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冀a319nx,发动机号:eb677720)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谷伟芳、杨登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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