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红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01********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1815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38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和卞红武共同连带偿还借原告李宁款本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和卞红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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