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云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2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221民初28号 |
案号 |
(2020)黑1221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滕云朋、滕云博共同赔偿原告王艳冬医疗费148991元误工费36702元护理费23002.58元伙食补助费4700元再行医疗费16000元营养费7200元残疾人赔偿金14521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677.50元供养人口生活费23155.20元上述各项合计412646.2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二被告尚应赔偿原告392646.28元,此款二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且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218元鉴定费3600元保全费2020元,原告王艳冬负担1513元被告滕云朋、滕云博负担123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