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32********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3405号 |
案号 |
(2020)湘3127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于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全部欠款3878640元;二、限被告于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违约金403312元;三、被告邵炳芳对被告于建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2509元,由被告于建军、邵炳芳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