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7********7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2866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11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如超借款本金111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部分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部分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部分借款61400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如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被告詹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