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1917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商铺租金109878元,违约金10987.8元,合计120865.8元;二、驳回原告信丰泰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曾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