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5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901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2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飞、王嘉丽尚欠原告孙石贵借款计人民币2654500元,应予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二、被告王龙飞、王嘉丽应向原告孙石贵支付利息,以总借款3534500元为本金分段计算,月利率均按2%计算,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到期利息总计人民币2159438.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借款2654500元的后续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四、驳回原告孙石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3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311元,由被告王龙飞、王嘉丽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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