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7********0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1674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2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绍华、谭明芳、哈尔滨市润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峰、兰海涛、刘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 422 908.81元;二、被告于绍华、谭明芳、哈尔滨市润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峰、兰海涛、刘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 422 908.81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1月28日总计为637 998.97元,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 422 908.81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如被告于绍华、谭明芳、哈尔滨市润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峰、兰海涛、刘轶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可以本案所涉质押物,即被告于绍华所有的面值600 000元储蓄定期存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于绍华、谭明芳、哈尔滨市润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峰、兰海涛、刘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08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于绍华、谭明芳、哈尔滨市润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峰、兰海涛、刘轶负担23 287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负担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黑0110执2592号
立案日期
2019-07-10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8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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