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8********3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825民初1717号
案号
(2017)冀0825执1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井龙偿还原告程志锋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此款于2016年8月30偿还本金300万元,利息68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400万元,利息4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偿还本金400万元,利息64万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偿还,应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金枝、成旭楠、周昭刚,被告隆化泓熙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隆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0440元,减半收取452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限于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时间
2017-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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