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4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990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2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7601110】。一、被告雷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27916.8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若被告雷雨不履行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对抵押物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上城铂雍汇花园林溪二街10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39.07元,减半收取18169.5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3169.54元,由被告雷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