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02民初2186号 |
案号 |
(2019)皖1202执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租金585816元。三、驳回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原告国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9元,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周敏、阜阳市康托福保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