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2********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2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0)冀0822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冰、白茹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秀云借款80,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白冰、白茹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秀云诉讼代理费4,000.00元。三、被告白春花、王治付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崔秀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被告白冰、白茹蔓、白春花、王治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春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 页一、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