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福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勇棉籽款元486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以4868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勇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于勇对被告刘淑娥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元,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被告刘福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