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3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2997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5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杰、安卫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支行借款本金639178.37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罚息、复利总额为11399.38元,自2019年11月9日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冯晓辉、冯振岭、连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被告王立杰、安卫彦清偿债务后,有权进行追偿;三、被告李金苹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被告王立杰、安卫彦清偿债务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3元,均由被告冯振岭、李金苹、冯晓辉、王立杰、安卫彦、连勇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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