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3********3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5民初1081号 |
案号 |
(2018)粤0785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恩平市金美淇音响器材厂、方炳辉确认欠原告岑凌志麦克风货款127000元,被告恩平市金美淇音响器材厂、方炳辉同意第一期在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二期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三期在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四期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五期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六期在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七期在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八期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九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十期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十一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第十二期在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17000元给原告,上述案款汇入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开户名:岑凌志,开户账号:6212882012000197593。)二、被告恩平市金美淇音响器材厂、方炳辉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履行的,原告岑凌志可就实欠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三、原告岑凌志在被告恩平市金美淇音响器材厂、方炳辉履行上述一、二项协议后不再向被告恩平市金美淇音响器材厂、方炳辉主张权利。四、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岑凌志负担。五、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