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7379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亮、无极县赫远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9年3月18日的借款本金2400000、利息29979.24元、逾期罚息778893.44元,以及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对被告王永亮名下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翠娟、刘计红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刘计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王永亮、无极县赫远皮革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