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2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5065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1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文涛、张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拖欠的借款本金1643643.57元;二、被告刘文涛、张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2018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525465.42元,并给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本金1643643.5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刘文涛、张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梁玉华、金海、兰海波、王群、五常市向阳镇金达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文涛、张晶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文涛、张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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