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4********3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民终1210号
案号
(2020)湘0104执4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驳回邓蒙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费362.15元,合计690.15元,由邓蒙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邓蒙琦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群聊微信记录和殷建新语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拟证明喜上花田公司、夏丹、殷建新引诱邓蒙琦等投资,不是为了把企业做大,而是骗更多的人投资。本院组织喜上花田公司、夏丹、殷建新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喜上花田公司、夏丹、殷建新对邓蒙琦 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邓蒙琦二审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虽然可予确认,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二审查明:《众筹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众筹策略委员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策略委员会是门店的最高权力机构。邓蒙琦未成为众筹策略委员会成员。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众筹合作协议书》能否解除;2.殷建新、喜上花田公司与夏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3.占用投资款期间的利息能否支持。关于焦点一,涉案《众筹合作协议书》能否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邓蒙琦与殷建新、喜上花田公司签订的《众筹合作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该协议,邓蒙琦按照约定出资后即成为喜上花田天马店的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出资人享有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众筹策略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的权利,门店按年度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但事实上,殷建新、喜上花田公司与夏丹在收到邓蒙琦等出资人的投资款项后,并未严格按协议约定成立由全体出资人组成的众筹策略委员会,也没有按约定将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及每位出资人的利润情况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导致邓蒙琦等出资人既无法正常行使参与权、表决权,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邓蒙琦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的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焦点二,殷建新、喜上花田公司与夏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协议是由殷建新与喜上花田公司共同与邓蒙琦订立,夏丹作为喜上花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殷建新共同收取了邓蒙琦 等出资人的投资款,且殷建新与夏丹系夫妻关系,因此,邓蒙琦要求殷建新、喜上花田公司与夏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应否支持占用期间利息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殷建新、夏丹与喜上花田公司收取邓蒙琦的投资款后,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以致合同解除,考虑到其实际占有并使用了邓蒙琦 的投资款,因此,邓蒙琦主张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予支持。但邓蒙琦主张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依据不充分,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应返还的投资款为本金,自殷建新、夏丹与喜上花田公司在一审中收到邓蒙琦的起诉状副本之次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邓蒙琦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邓蒙琦与殷建新、长沙喜上花田花卉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众筹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8月20日予以解除;三、殷建新、长沙喜上花田花卉有限公司共同返还邓蒙琦投资款本金32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夏丹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殷建新、长沙喜上花田花卉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邓蒙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8元,财产保全费362.15元,合计690.15元,由殷建新、夏丹、长沙喜上花田花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亦由殷建新、夏丹、长沙喜上花田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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