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4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395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3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军、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2795317.25元及贷款利息329474.73元;二、被告杨军、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确定给付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三、如被告杨军、孙杰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韩景鑫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龙悦花园15-1-301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实现优先受偿;四、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被告韩景鑫、满晓卿、王占芹、韩毅、天津中道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五、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33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由诸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9-13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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