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风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9********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5民初842号 |
案号 |
(2018)冀0925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华鑫铭数控机械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09375‰计算,自2016年9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沧州纳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许永光、高风桐、蔡大伟、王蓉、许朋光、刘燕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沧州华鑫铭数控机械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沧州纳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许永光、高风桐、蔡大伟、王蓉、许朋光、刘燕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