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刑初1145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伟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殷建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17三、被告人徐华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郑建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