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534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永康和被告李国栋之间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 二、被告李国栋返还原告刘永康购房款100 000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国栋赔偿原告刘永康损失246 886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永康对被告李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刘永康对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尹勤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280元,由原告刘永康负担3 100元、被告李国栋负担7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