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6民初2786号
案号
(2020)冀1126执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故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广206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1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财产保全费1551元,共计3747元,由被告杨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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