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朝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5********3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3民初404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朝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杰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40740元及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刘洪杰负担101元,被告韩朝波负担7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