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中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4211号 |
案号 |
(2020)冀0824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冀0824民初4211号原告:杜玲艳,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满族,居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借京津公路紫韵花苑1号楼1门804号。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45444693a法定代表人:付中兴,职务:经理。被告:付中兴,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金牛山1号。被告:艾桂芬,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金牛山1号。被告:付艾鹏,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金牛山1号。关于原告杜玲艳与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中兴、艾桂芬、付艾鹏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玲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被告以中兴商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借条一张,共计200万元,在借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现原告急需用钱,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各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中兴、艾桂芬、付艾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杜玲艳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及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800000.00元,共计2000000.00元,2018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1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中兴、艾桂芬、付艾鹏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香瑞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