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7********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3375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175116.12元、利息和罚息33466.54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实现债权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对位于本市电力三村10-1-602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被告方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至本院,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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