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艳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0********0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224民初174号
案号
(2020)黑1224执1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庆利、高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福春借款本金800,000.00元;二、被告朱庆利、高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福春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朱庆利、高艳杰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田福春可以申请对被告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让与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田福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2.00元,由被告朱庆利、高艳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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