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1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84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0)黑0184执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岩岩、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永兴借款本金900,000元; 二、被告李岩岩、袁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赵永兴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3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20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岩岩、袁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