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19********0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882民初3188号
案号
(2020)黑0882执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季广华、邹永文、刘涛、邹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中丰借款82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季广华、邹永文、刘涛、邹永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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