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桦川民初字第625号 |
案号 |
(2020)黑0826执1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峰、王士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峰、王士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25元由被告韩峰、王士英、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