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0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04民初5号 |
案号 |
(2020)黑0804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洪明、张立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海龙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赵洪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 270元,由被告殷洪明、张立立、赵洪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