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3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9民初1873号 |
案号 |
(2020)黑0129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志生、任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志珍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4200元(2016年7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利息),合计为10200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被告任志生、任立安向原告郭志珍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任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志珍借款1180元;三、驳回原告郭志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任志生、任立安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任志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