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凤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14号 |
案号 |
(2020)黑0522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友谊县常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李凤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长志借款本金300 000.00元、利息200 000.00元(截止到2019年9月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500 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300 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玲对被告友谊县常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李凤臣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0元,减半收取计4 400.0元,由被告友谊县常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李凤臣、李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