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纪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402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纪斌尚欠原告刘少华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刘纪斌应向原告刘少华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借款本金按300000元计算,计息时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7810元,由被告刘纪斌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