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0********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6239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3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松丽、王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智民借款本金252,218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252,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智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906元,共计7,937元,由原告刘智民负担42元(已收讫),由被告孙松丽、王海负担7,895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